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影响(摘要)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影响 [摘要]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自身鲜明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性善论”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特色;“民本”思想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宽仁慎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贱商”思想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私法领域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关键词]儒家思想;传统法律文化;性善论;民本思想;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B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6-0037-02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
儒家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 “性相近、习相远”,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时,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任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影响(摘要),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段儒家思想对中国政治的影响,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官方的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 “取于民有制” ,[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儒家思想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民本”还应包含统治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影响(摘要),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儒家思想对中国政治的影响,而儒家的义利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孟子•告子上[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195. [2]李梦生.左传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106. [3]孟子•尽心下[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252. [4]孟子•滕文公上[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99. [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5. [6]俞荣根.道德与法统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6.